太阳成集团tyc234cc科研项目资金间接经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27日浏览次数:

太阳成集团tyc234cc科研项目资金间接费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6年)、《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及《厦门大学理工医科纵向科研项目资金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厦大科〔2022〕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学院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 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统筹使用。间接费用划分为学校间接费用、学院间接费用和项目组间接费用(含绩效)。学校间接费用原则上不能减免,除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

第二章 间接费用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为保障项目支撑条件,间接费用预算申报原则上应当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对间接费用预算规定的最高比例编制,经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方可上报。间接费用预算一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不得调增,项目直接经费余额不足以支持科研直接支出的,间接费用按学校政策分配后,课题组所属的间接费用可以申请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五条 间接费用预算按以下比例编制: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其中,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0%;

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核定。

第六条 联合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预算申报书(合同)中与合作单位约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负责人应当积极争取,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如我校作为牵头单位,合作单位的间接费用预算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课题总间接费用占总直接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如我校作为项目合作单位,间接费用预算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课题总间接费用占总直接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

第三章 间接费用分配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间接费用按以下比例分配

对项目主管部门间接费用预算规定最高比例低于30%的,学校间接费用、学院(含课题组)间接费用按30%、70%分配,学院间接费用为扣除学校间接费用后剩余的20%;课题组间接费用为扣除学校间接费用后剩余的80%。

第八条 校内跨单位合作申请的项目,获批的间接费用根据各单位承担的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在经费认领前提出间接费用分割方案,经各单位及科学技术处审批同意后,按分割方案予以分配。

第九条 项目组间接费用可用于学校允许范围内的科研支出,主要包括:

1.校内科研共享平台测试费用;

2.材料费(自购)、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费、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临时人员聘用劳务费、博士后培养经费等;

3.项目组开展科研活动所需的房屋、水、电、气、暖消耗费用;

4.与项目研究相关且直接经费无法列支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学会会员费、知识产权维护费、设备维修费、实验室改造、审计费、润色费、翻译及校对费等;

5.绩效支出:不超过项目组间接费用(含绩效)部分;

6.补充说明:以上1-4点使用范围适用于2019年(不含)以前到账的项目组间接费用。


第十条 学院间接费用由学院统一管理,单独建卡,用于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成本补偿,学院科研发展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等支出。

对人事关系隶属我院的项目负责人,其项目间接费用中的学院间接费用将归入项目组间接费用,由项目组统筹使用,可用于开支除绩效外的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组间接费用(含绩效)由学院统一管理,单独建卡,主要用于项目组间接成本支出、绩效支出、测试费、材料费等学校允许范围内的科研支出。

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项目组要处理好间接成本分摊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原则上用于实际参加课题研究的项目组成员,安排的绩效支出应与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严禁与课题无关的人员参与绩效分配。

绩效支出原则上在项目通过验收并结清房租水电等各类院内费用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组内公示,学院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予以审批并公开,财务处根据学院审批的绩效支出方案予以发放绩效。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定期公布各项目间接费用计提情况和学院间接费用收支情况。

第四章 间接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再发放所涉及项目的科研绩效,并有权收回已发放的全部或部分科研绩效:

(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二)项目结题验收不合格,或项目被终止、撤销的。

对于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纵向科技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办负责解释。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太阳成集团tyc234cc科技项目间接经费使用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厦大医科〔2020〕1号)同时废止。


 (2023)厦大医科1号-我院关于印发《太阳成集团tyc234cc科研项目资金间接费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pdf


Top